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3516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志祥、印春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721899.4元及利息(以本金1721899.4元,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向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4176元。二、被告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钢、南通捷恩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凤梅、赵日宏、季军对被告王志祥、印春霞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钢、南通捷恩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凤梅、赵日宏、季军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王志祥、印春霞追偿。三、驳回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45元,减半收取105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72元(已由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王志祥、印春霞、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钢、南通捷恩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凤梅、赵日宏、季军负担。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14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