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3729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安福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343000.07元及利息(以本金4343000.07元,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向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5018.16元。二、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丁金凤提供的涉案抵押动产、不动产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11三、被告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丁金凤、郑延年、丁琳、章刘琪、丁超月、郑顺绩、南通华之秀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陈忠其、张本秀、陈启辉、张小莉、陈剑秋、蒋孝丽对被告海安福臻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丁金凤、郑延年、丁琳、章刘琪、丁超月、郑顺绩、南通华之秀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陈忠其、张本秀、陈启辉、张小莉、陈剑秋、蒋孝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海安福臻贸易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反担保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驳回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113元,减半收取245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57元,由被告海安福臻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丁金凤、郑延年、丁琳、章刘琪、丁超月、郑顺绩、南通华之秀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陈忠其、张本秀、陈启辉、张小莉、陈剑秋、蒋孝丽负担(已由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垫,被告海安福臻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资源综12合利用有限公司、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丁金凤、郑延年、丁琳、章刘琪、丁超月、郑顺绩、南通华之秀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陈忠其、张本秀、陈启辉、张小莉、陈剑秋、蒋孝丽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11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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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金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91685871959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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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开发区古渡路1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