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洪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4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3民初5617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1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洪文、王永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660397.33元并承担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并计算,以1660397.3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毛洪文、王永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8元,由被告毛洪文、王永芳负担(此款原6告已预交本院,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金额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