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21********4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1426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28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本院确认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新向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已解除;二、被告新余市新向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13日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含罚息)414684.39元,合计3414684.39元,并应从2021年1月14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新余市新向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新余市观巢镇洋潭村委上垱组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权利证书号: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权第0016943、0016945、0016946、0016947、0016948、001694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8)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60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谢恩平、李燕、黄辉、胡芳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恩平、李燕、黄辉、胡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第一被告新余市新向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18元,由被告新余市新向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谢恩平、李燕、黄辉、胡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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