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程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21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4民初2298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2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程英、王新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9379.48元及4其利息(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9%计算;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99379.4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85%从计算;对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14.85%计算复利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沈云芝、陈海建、陈东芹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1元,由被告杭程英、王新勇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沈云芝、陈海建、陈东芹对该笔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91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5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