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建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2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4民初6091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1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门市鑫隆包装纸箱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门市德兴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5183661.4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南通鑫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海门市鑫隆包装纸箱有限公司、沈玮、沈建新对上述债务(包括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0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686元,由被告海门市鑫隆包装纸箱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808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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