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1民初8313号
案号
(2021)苏0381执3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德淼、万振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82222.6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以后利息在年利率12.96%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新振、沈燚、王守松、孙军、张善军对被告石德淼、万振彩的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石德淼、万振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石德淼、万振彩、张新振、沈燚、王守松、孙军、张善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