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6********7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4刑初127号
案号
(2020)苏0104执55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侯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30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杨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30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徐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49-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30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徐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9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刘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红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侯波、杨彪、徐鹏、徐胜、刘根、王红站以各自犯罪数额为限连带退赔被害人张抒春经济损失人民币75500元、被害人陈威龙剩余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陈勇勇经济损失人民币161700元、被害人张毅经济损失人民币96500元、-50-被害人叶宏经济损失人民币35088元、被害人蒋天舟经济损失人民币88184元、被害人何书林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被害人张平珍经济损失人民币17992元、被害人张磊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被害人迟心禹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元。三、被告人侯波、杨彪与同案犯李钢、赵旋等对被害人董玉鑫负连带退赔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0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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