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31********14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4刑初234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2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俊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1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朱帅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姚学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朱雯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1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蔡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顾东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唐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对被告人李强、周俊超、朱帅帅、朱雯雯、张鹏、蔡强、顾东梅、姚学坤、唐琳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15上缴国库。(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其中被告人李强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8万元,被告人朱帅帅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万元,被告人蔡强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顾东梅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朱雯雯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