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红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4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4976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2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红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王支行借款本息666877.33元(其中利息暂算至2020年7月20日),并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胡全秀、叶兵、徐爱国、陆红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9元,减半收取5234.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54.5元,由五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五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