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全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22********008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7997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1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全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309.59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7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小计9896.17元,合计83205.76元及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个人借款额度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及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和复利标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全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全静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本院不再退还,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