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元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9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1民初4433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2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元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卫国支付工程款50000元,并返还保证金70000元,合计120000元;7二、被告徐州金佳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50000元工程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被告吴元杰、徐州金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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