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5351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4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本金24258.67元及利息(2708.22元+以24258.6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若被告刘惠军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已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刘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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