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0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315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2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德平货款人民币198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本金198000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3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5830元,由被告胡斌负担,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杨德平预交且应退还的4260元,原告杨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