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3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4民初5071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2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军、何菊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2323.33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26日的利息13038.29元,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323.33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024‰计算),法律服务费2000元;二、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有权在48000元范围内对戴军提供抵押的牌号为苏j5p547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被告戴军、何菊艳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