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国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2891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国峰偿还原告顾登华借款16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175000元,此款由被告姚国峰分期履行: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2021年2月8日前归还5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95000元。如果被告姚国峰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顾登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姚国峰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顾登华有权以176750元(含诉讼费175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为标的额,扣减被告姚国峰在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姚国峰负担(已由原告顾登华代垫,被告姚国峰在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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