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1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3民初4168号 |
案号 |
(2021)苏0623执1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盛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404893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计算);二、被告陈晔辉、南通金地来酱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盛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026元,由被告盛娟、陈晔辉、南通金地来酱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