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俊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5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9433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4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洪生、王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564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3月20日,按年利率13.386%计算;以本金20万元,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1月19日按年利率20.079%计算;以本金199311元,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8月1日按年利率20.079%计算;以本金198755元,2016年8月2日至2018年6月4日按年利率20.079%计算;以本金148755元,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8月24日按年利率20.073%计算;以本金147564元,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12月29日按年利率20.079%计算;以本金137564元,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按年利率20.079%计算;以本金104564元,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按年利率20.079%计算;以615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20.07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付5952.18元)。二、被告孙晓伟、聂俊启、刘化章、梁三龙、秦尚永、甘方对被告韩洪生、王秀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韩洪生、王秀梅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70元,由被告韩洪生、王秀梅、孙晓伟、聂俊启、刘化章、梁三龙、秦尚永、甘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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