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1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2229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凯货款12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6元,减半收取5578元,诉讼保全费74197.5元,合计9775.5元,由原告杨凯自行负担7775.5元,被告郭阳负担2000元(该款原告均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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