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4********1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2民初1461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1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5262.59元以及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并承担诉讼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江苏永凯电气有限公司、时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永凯电气有限公司、时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时凯追偿。如被告时凯、江苏永凯电气有限公司、时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6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1元,由被告时凯、江苏永凯电气有限公司、时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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