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军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7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8220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1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军勤、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邰俊国借款本金297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负担汤军勤、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657元,原告负担13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4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