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军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9359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4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单军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戴琴香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戴琴香已预交),由单军辉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戴琴香。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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