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623********8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1刑初586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5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迅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武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张郭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张正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8五、责令被告人刘迅吉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武宁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郭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3800元,被告人张正亮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