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3********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民初1175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2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市市直机关房产管理直属中心支付自2016年至2019年底欠付的房屋租金516668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欠付的房屋租金21251元,合计537919元;二、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5日内按照上述欠付房屋租金总额的1%向原告蚌埠市市直机关房产管理直属中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三、被告任志刚对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至2019年底欠付的租金51666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蚌埠市市直机关房产管理直属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90元,由被告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任志刚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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