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卫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4********0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4民初7591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恢5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倪宏伟、卫红合计给付原告陈龙生本金1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2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每月为15000元,自2019年1月起,分别于每月的月底前付清。借款本金150万元及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12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倪卫江对被告倪宏伟、卫红上述第一项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如被告倪宏伟、卫红、倪卫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陈龙生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本金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倪宏伟、卫红、倪卫江负担,在支付最后一期钱款时一并支付。本协议自原、被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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