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卫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0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4民初7591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恢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倪宏伟、卫红合计给付原告陈龙生本金1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2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每月为15000元,自2019年1月起,分别于每月的月底前付清。借款本金150万元及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12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倪卫江对被告倪宏伟、卫红上述第一项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如被告倪宏伟、卫红、倪卫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陈龙生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本金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倪宏伟、卫红、倪卫江负担,在支付最后一期钱款时一并支付。本协议自原、被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