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翁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0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民初4047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18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翁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大宏人民币11760元及利息(诉前利息18972元,诉后利息以1187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大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计1548元,由被告翁建华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9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5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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