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55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9432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4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广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7131.34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4月20日按年利率11.52%计算利息;以本金199131.34元,2014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7.28%计算至2020年11月16日;以157131.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17.2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付22546.95元)。二、被告吴士礼、张青松、王保军、苏恒、杜祥虎、杜万德、潘珍夫、龚培超、张明明、梁化杰对被告王广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王广法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3元减半收取1722元,由被告王广法、吴士礼、张青松、王保军、苏恒、杜祥虎、杜万德、潘珍夫、龚培超、张明明、梁化杰负担。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