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怀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5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6040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4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学洪、孙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8271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0日按年利率12.696%计算;以本金30万元,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12月8日按年利率19.044%计算;以本金298800元,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按年利率19.044%计算;以本金298705元,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按年利率19.044%计算;以本金298195元,2016年9月11日至2018年8月24日按年利率19.044%计算;以本金297671元,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7月3日按年利率19.044%计算;以本金294671元,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0日按年利率19.044%计算;以本金228271元2020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19.04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总额扣除已付的22670.43元)。二、被告王威、张玉银、王怀海、黄娜、张可君、王永、衡永建、黄计伦、张明年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学洪、孙桂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学洪、孙桂荣、8王威、张玉银、王怀海、黄娜、张可君、王永、衡永建、黄计伦、张明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