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计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7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2244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4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树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余额192990.64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2月20日,按照年利率13.5061%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1日至2018年2月2日,按照年利率20.25915%计算;以199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26日按照年利率20.25915%计算;以1956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11月6日按照年利率20.25915%计算;以194490.64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3月29日按年利率20.25915%计算;以193990.64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4日按年利率20.25915%计算;以192990.6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259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汉敏、曹庆申、刘凤玲、曹艳、刘辉、陆海丰、曹祥丰、刘计强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李汉敏、曹庆申、刘凤玲、曹艳、刘辉、陆海丰、曹祥丰、刘计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6向被告曹树吉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曹树吉、李汉敏、曹庆申、刘凤玲、曹艳、刘辉、陆海丰、曹祥丰、刘计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