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5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3刑初457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1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曾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曾光退赔被害人徐玉祝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及两部手机。上述款物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