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句商初字第00041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恢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句容市华塑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句容市崇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31080.94元,合计531080.9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5二、被告句容市华塑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市崇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全费3520元。三、被告严华、李花兰、丁笃礼、刘玉宏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2元,减半收取4461元,由被告句容市华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句容市华塑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严华、李花兰、丁笃礼、刘玉宏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