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1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7661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3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夏贵sy205、sy200、e655f挖掘机各一台;二、如被告李金杰在上述期限内不能返还,则被告李金杰应当赔偿原告夏贵损失1115000元,此款限被告李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夏贵;三、驳回原告夏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1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5元,鉴定费5250元,合计20085元,由被告李金杰负担(原告垫付的诉讼费14835元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李金杰应负担的鉴定费5250元由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