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敏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1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辛民初字第00243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恢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敏良归还原告陆维新借款14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4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1元、公告费606元,合计诉讼费375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4(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