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良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0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7025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2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海林、王凤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贷款本金592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1月20日按年利率11.38570%计算;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6月12日按年利率14.80141%计算;以592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0141%计算;扣除已给付利息200元)。二、被告戴则楼、刘照西、张桂勉、徐良福对上述债务负连4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刘海林、王凤玲、戴则楼、刘照西、张桂勉、徐良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