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邳民初字第0462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1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白文义、刘苏红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被告徐海波、孔令木、赵金鹏、扈凯、杨堃、周欣、靳峰、徐海峰、吴仲、徐海涛、孟庆成承担连带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张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