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元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8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9457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4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0日按年利率11.1592%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4.5096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占元、吴宝华、吴元龙、胡居树、侯万年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吴占元、吴宝华、吴元龙、胡居树、侯万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中元追偿。5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吴中元、吴占元、吴宝华、吴元龙、胡居树、侯万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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