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茆宁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6民初5267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6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庞小梅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茆宁静对被告于俊平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庞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于俊平、茆宁静共同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