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狄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溧民初字第1018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恢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狄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狄惠民借款人民币70000元。二,被告刘强对被告狄俊上述70000元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3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狄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狄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7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或电汇至: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7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