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6********8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1民初5853号
案号
(2021)苏0681执2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陶卫林货款5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陶卫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国华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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