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1民初1004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3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卜超结欠江阴市长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为1586086.0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其中本金部分,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卜超于2021年5月底前支付102万元,于2021年6月底前支付20万元,从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于每月月底前支付30万元;利息部分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卜超于2022年5月底前付清。二、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卜超于2021年5月底之前支付江阴市长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10000元。三、如果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卜超未按约履行,江阴市长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卜超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四、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37元(江阴市长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卜超负担。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卜超于2021年4月底前直接支付给江阴市长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