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2********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11734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6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汤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兴华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均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汤辉未履行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朱兴华有-6-权以被告汤辉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5号翠竹园08幢2单元103室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在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受偿后,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朱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4元,由被告汤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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