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世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62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2民初13332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恢10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缪世东、石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家兵借款1618778.60元并支付1618778.60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缪世东、石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家兵律师代理费76800元。三、被告如皋市德盛热处理有限公司、南通市三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如皋市恒康农资供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缪世东、石秋云、如皋市德盛热处理有限公司、南通市三环工程机械8有限公司、如皋市恒康农资供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4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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