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环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5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皋商初字第01339号 |
案号 |
(2016)苏0682执1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环国华、于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兵借款本金209000元及利息19361.1元,合计228361.1元。二、被告南通华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南通华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环国华、于红梅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王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10元,由原告王建兵负担2347元,被告环国华、于红梅、南通华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24 |
发布时间 |
2016-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