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4903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38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熊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6753.95元、利息3408.3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89.39元,合计21751.65元(利息、违约金等算至2019年1月31日)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被告熊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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