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6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民终4325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25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许惠各项损失12万元。三、夏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许惠23238.6元上述款项可汇至一审法院转交,收款人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四、驳回许惠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5元,鉴定费3732元,合计4317元,由夏程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夏程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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