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4********0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8060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4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明支付原告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4046.41元及偿付利息(以204046.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朱明支付原告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8956016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8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05元,由被告朱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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