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海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3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6民初12204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1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管于春、钟志国、崔海凤、钟贵平、任兰君、南京孚嘉印刷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蔡泽中借款本金2183072元及利息(以21830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此款履行方式如下: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包含律师费85000元、诉讼费12472.5元、保全费5000元,剩余款项为本金),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本金),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486566元(本金),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686566元(本金),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886540元(含利息224128元);二、如被告管于春、钟志国、崔海凤、钟贵平、任兰君、南-3-京孚嘉印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蔡泽中有权按照借款本金2183072元及利息(以21830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如被告管于春、钟志国、崔海凤、钟贵平、任兰君、南京孚嘉印刷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蔡泽中有权以被告任兰君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钟山花园城-博雅居14幢801室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再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945元减半收取1247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蔡泽中负担(原告蔡泽中已预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