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成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4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1民初882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2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成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4借款本金594908.2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94908.28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成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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