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2********6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885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孟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福英、周丽农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钟波、黄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被告何孟全、钟波、黄飞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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