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童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6********5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5595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3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童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透支款本金94685.52元,利息110772.96元,违约金11000元,合计216458.48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5月1日,此后至实际还清时的透支利息按剩余还款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并计收复利,违约金每月按剩余还款额的5%收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童玲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